日前,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
根据意见稿内容中的最后一条,该《管理办法》将从明年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如图:
1、严格保护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备用地,除特殊情况(市政、绿地、保障房等)原则上不可以作其他用途。
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且周围居住用房不足的工业用地,因建设配套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需要,能调整工业用地用途,但调整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应控制在10%以内。
另外,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且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进入市场,可通过交易买卖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2、区块线内工业用地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的,自用比例不可以少于60%。工业用地转型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建筑物出租的,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3、严格控制区块线,原特区外各区(新区)区块线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20%以内, 南山区区块线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50%以内。
区块线的,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4、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深圳规模以上工业公司或从事制造业生产3年以上并合法纳税的企业,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其中M1或M0的厂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M0的研发用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5、M1 和 M0 不得建成“类住宅化”,禁止将厂房改为公寓,研发用房和配套设施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允许超出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 50%;M1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 平方米,M0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可以少于500平方米。
6、工业园区及建筑物名称应冠“产业、科技、研发、创意设计”等表明建筑物用途的字样,不得使用“类住宅化”和“类商业化”名称。
7、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管理办法、细则、操作规程等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出台。
这份文件,被业内人士称为“深圳史上最严的工改政策”。企业希望能够通过工改之名,行房地产售卖之实的渠道基本被斩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