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统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对某单位做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统计工作存在疏漏,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统计部门依法对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该单位不重视统计工作,不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