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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第二次会议顺利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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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1-28 17:23:18 |   作者: 工厂化单元房 1

  2019年7月18日,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近零能耗示范楼第一会议室举办了《兽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的第二次工作会议。来自不同编制单位的20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依据2019年6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结合相关参考规范,对于初步形成的标准稿件进行了探讨和商议,未能到会的专家也通过电子文件或者多方视频会议的形式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尤其对生物安全、气体动力及空调进气通风等进行了详细深刻的讨论。

  依据本次会议内容,将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向全国兽药行业的老师和专家征求意见,诚挚邀请对兽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维护及兽药车间生产管理等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过相关研究,热心标准编制工作的老师和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标准编制组会对各条意见进行讨论和斟酌,并最终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2017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17]031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2018年6月22日,本标准召开了启动会,共计有22家单位参与了该标准的编制,包含兽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相关设备制造商、检测方及验收方,概括了项目建设的全周期,在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保证了标准的实用性及合理性。

  依据2019年6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但作为法规体系颁布的GMP文件没有在具体技术措施上进行详细规定,因此我国人药体系采用发布配套技术标准(GB5045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作为法规体系的技术支撑文件,为人用药生产企业、设计院、实施工程单位及上级监管部门在设施建设及环境控制上提供主要的技术是依据。但是人用、兽用两类药品在受众、监管、专业相关知识结构、生产标准及生物安全等级等方面要求有很大不同。且目前在我国乃至全球范围尚缺乏专对于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建设标准。因此本标准对于兽药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计划将于2020年1月1日后正式报批实施,届时编制组将对本标准做宣贯及解释。

  2019年6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提升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我部起草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邮政编码:100125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提升兽药质量,农业农村部采取实地调研、案头调研和问卷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梳理总结了现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现状与存在的主体问题,对《规范》做全面修订。经过充分调研、研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订送审稿。现就修订工作说明如下

  现行《规范》于2002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17年,对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行为,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跟着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现行《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的问题。

  (一)兽药生产准入门槛偏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较为突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兽药产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生产公司数多、规模小、效益低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改变。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和产能利用率偏低,进而造成恶性竞争、产品同质化,兽药产品质量参次不齐。

  (二)兽药生产厂房洁净度监测标准偏低,不能够满足生产实际需要。欧盟以及我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洁净度分类方法均已设立了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要求对生产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目前,我国兽药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30万级、10万级、万级和万级条件下的局部百级,且仅为生产环境的静态监测标准,已不能够满足兽药规模化生产的实际要,亟需修订和提高。

  (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苗生产企业的生物安全要求不够全面和具体,生产的全部过程存在生物安全风险隐患。现行《规范》,对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质检室、动物房、污水处理站等硬件设施的建设都有相应规定,但对相应场所的空气净化及压力控制、压差设置、高效滤器性能、空调回排风、原位消毒、污水处理等涉及生物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仅有原则性要求,有的规定不够系统具体,有的没明确的参数规定,各企业执行尺度不一,在生物安全防控上存在一定风险。

  (四)缺乏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理念,要建立。质量风险量化管理,已是国内外药品管理体系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强调事先控制和预防,对药品生产所有的环节也许会出现的风险来管理和控制,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控制高风险的质量关键点,稳定产品质量。现行《规范》无此方面的要求,多依靠经验来管理,不利于管控质量风险。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兽药残留和耐药性问题事关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党和国家格外的重视,社会高度关注。兽药作为重要的投入品,必须强化管理。修订后的《规范》,其要求和标准得到提高,将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维护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总结借鉴与立足国情相结合。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借鉴与适度前瞻相结合,技术方面的要求与美国、欧盟兽药GMP标准基本相当,但在具体条款上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我国国情,体现质量风险管理和兽药生产全程管理的理念,促进兽药产品质量持续提高,达到稳定、均一、等效。

  (二)硬软件并重与强化人员素质相结合。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建立全面的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增加质量风险管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等内容。强化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特别是从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关键人员的素质要求,充分的发挥兽药生产中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人的作用。

  (三)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相结合。在注重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强化生物安全防范措施。多数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中均需使用菌种或毒种,有的生产和鉴定用菌毒种还存在一定致病风险,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中的灭活前和灭活后工艺以及废弃物、污水、空气排放的生物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此次修订,以现行《规范》为依据,同时参考了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及欧盟和美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兽药的相关规定。经研讨,最终决定参照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表述格式进行修订,因此修订稿的体例与现行版本相比变化较大。

  《规范(修订送审稿)》共分13章287条,各章再分节编写,每章第一节为该章的原则,附则中增加了术语,提出了本规范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础要求,企业可依照产品真实的情况建立更高的标准。根据不一样兽药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特点,制定了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原料药、中药制剂等5个更详细的附录,明确了各种类型的产品的具体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正文主要是原则性规定,附录是对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与现行版本相比,修订送审稿文字大幅度增加,所增加文字除新增变化的内容外,主要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一是提高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标准。为提高无菌产品无菌保证水平,有效控制动物用药安全风险,参考欧盟和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制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按照生产暴露风险,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设置为A、B、C、D 4个级别,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注重动静态控制相结合,提升产品质量保证水平。

  二是提高了特殊兽药品种生产设施要求。性激素类兽药生产应使用独立的生产车间、生产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的生产应使用独立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和设备,与别的类型兽药生产严格分开。粉剂、预混剂可共用生产线,但应与散剂生产线分开。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制品的生产用动物房、检验用动物房和制品生产车间应当分开设置,且各为独立建筑物。兽药生产车间不得用来生产非兽药产品。

  三是提高并细化了软件管理要求。加强了兽药质量管理的内容,大幅度提高了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引入质量风险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纠正和预防的方法、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设计确认等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从多个角度保证兽药产品质量。

  四是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增加了对从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一定要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

  五是提高了文件管理的要求。细化了主要文件的管理流程和文件内容,如品质衡量准则、PROC、批生产记录等,增强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