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装配式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价格,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对《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下称《装配式建筑定额》)的部分计价规定予以调整(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结合本地区预制混凝土部件、构件(下称预先制作的构件)生产、供应能力及市场发展实际,稳步推进预先制作的构件采用信息价格计价方式,发布梁板等水平预先制作的构件综合价格信息。
(一)预先制作的构件综合价格信息应为出厂时合格产品的价格,并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含量、预埋套筒。
(二)已发布水平预先制作的构件综合价格信息的,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装配式建筑定额》的相应预先制作的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预制构件单价按综合价格信息计价,不再执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中预制构件制作工程定额子目。
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1月1日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按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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