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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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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21 08:15:45 |   作者: 装配式建筑体系 1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推动全省建筑工业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提升建造品质,促进建筑工业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筑设计企业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及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四)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两个阶段。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1.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计阶段评价,提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建造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等材料。

  2.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文件、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等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3.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设计阶段评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凡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完成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评价。对不契合设计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筑设计企业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4.建筑设计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承诺的装配式建筑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重新计算装配率,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后的装配率计算书、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变更后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满足该项目装配式建造有关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阶段评价,提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竣工阶段)》、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装配式建筑实施承诺书等材料。

  2.审查专家应依据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资料和相关影像记录对装配式建筑实际装配情况做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要写明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面积和实际装配率,当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规划区分时,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3.审查专家由建筑设计企业从省级或各设区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库中抽选,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审查专家与被审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省建设厅负责在各设区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库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专家库,专业包括建设管理、工程设计、建筑施工、部品部件、装饰装修等。

  4.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竣工阶段评价材料以专家审查为主。凡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对不符合竣工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筑设计企业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5.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装配式建筑建造过程监管。对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的项目,每年按照特殊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装配式建筑评价质量。

  (七)设区市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规划区分的项目进行认定。其中,A级装配式建筑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厅认定并公布。

  (八)建筑设计企业对认定为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牌。

  1.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财政支持资金,以及建筑工业化考核的依据。

  3.认定为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优先推荐“钱江杯”优质工程、省标化优良工地等荣誉,其工程建设主体给予一定信用加分。

  (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筑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论,有关结果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已认定为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的,报由相应建设主管部门撤销等级认定结论。据此获得的奖励政策、示范荣誉相应取消。

  2.未按照设计阶段评价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或者竣工阶段评价的实际装配率不符合承诺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发现审查专家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审查、违反有关纪律的,取消专家资格。

  (十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业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数字化。

  2016年以来,装配式建筑评价有关标准的实施,推动了建筑工业化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全省建筑工业化工作谋求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标准的实施有待进一步统一,装配式建筑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统一全省装配式建筑认定程序、把握要求、管理权限、结果运用等,提高评价质量,形成闭环管理,制订出台《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

  6.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建议》;

  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21〕19号)。

  1. 评价范围和管理职责。明确评价认定对象,主要是对土拍环节或政策文件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按本办法进行评价认定;明确管理职责,省级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县级负责实施与管理。

  2. 评价认定程序和要求。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两个阶段,设计阶段评价以形式审查为主,竣工阶段评价以专家审查为主,并明确两个阶段需提交的材料。同时,明确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可避开评价工作出现“重前端轻未端”、工作不闭环的情况。此外,考虑到评价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也明确通过建立专家审查机制,来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明确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可进行等级认定,其中:A级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认定公布,AA级及以上由省建设厅认定公布。同时明确对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建筑设计企业可根据公布省建设厅公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牌。

  3. 评价认定结果的应用。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用场景范围,作为享受政策支持、工作考核、示范认定、评优评先的依据。评价结果与工作的结合,能够有效促进装配式建筑质量提升。

  4. 违反行为和处理解决措施。对建筑设计企业有违反情况的主要是撤销认定结论,抄告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对专家有违反情况的,取消专家资格。

  5. 其他事项。明确评价认定工作要推进数字化建设,以及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