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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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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02 17:14:10 |   作者: 外墙保温体系 1

  2003年,当黄振利第一次为维护自己公司的发明专利,把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的时候,他可能不会想到,作为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今后他不仅要为公司的经营业务操劳,还必须不断与侵权者对簿公堂,唯此才能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当记者见到黄振利的时候,他刚见过公司的律师,讨论一起正在诉讼过程中的专利侵权案。

  1998年7月28日,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抗裂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2年11月27日被批准授权,专利号为ZL98103325。此后,ZL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成套技术逐渐完备,发展成为一种保温种类多样、适合使用的范围广阔、技术文件齐全、施工简便易行的综合性外墙外保温成套技术。

  到2005年7月,振利公司已获得了涉及外墙外保温核心技术、施工方法、施工工具等28项专利,形成了专利池。“可是,有了专利还是着急。”黄振利说,他们已掌握了核心专利,具备了行业竞争优势,但是却要面对一件件的侵权案件。

  黄振利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自己的企业愿意看到自己的科研成果被社会大范围的应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处于技术前沿的科研成果往往都申请了专利保护。他们这项专利技术披露后,全国约有2000家到5000家企业在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有些企业自愿交纳了专利费,我们很高兴,对他们也很欢迎。我们只希望使用者承认我们的专利权人地位,只要承认了这个,不交专利费也无所谓。”黄振利说。

  但让他苦恼的是,假冒侵权现象大肆泛滥。黄振利认为,作为技术的研发单位和专利权人,振利公司的创新投入、工程实践投入没有正真获得应有的回报,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2003年,振利公司因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大量印制、散发《保温材料技术说明》样本,四处送样块、做样板墙,并在2003年6月6日山西日报社6号、18号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招标会上,以与其专利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投标等行为,把山西摩天告上了法庭。不久之后,山西摩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的复审请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明德在接受《科学时报》采访时指出,向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是一种正当的手段,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后并不是必然有效,其有效性只有通过社会来检验。在美国,复审专利被无效的约占1/4,而欧洲专利局针对德国的专利中,也有1/3会被宣判无效,1/3必须修改,只有1/3能维持有效。专利复审就为了保护专利制度内部的平衡而专门设计的。

  面对被告方的无效请求,法院和振利公司只能暂时等待复审委员会的结果。最后,复审委员会还是认定振利公司的专利有效。振利公司最终也获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但由于复审程序环节过多,振利公司的利益还是在这段等待的时间内受到了损害。李明德指出,尽管专利复审制度本身无可厚非,但其执行环节需要大大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等待时间过久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双方来说都不是好事。

  2003年,振利公司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告北京北方天时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权,法院判北方天时公司一次性赔偿振利公司经济损失205万元,并公开道歉;2005年,振利公司将常州鑫立顺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天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知识产权法庭;近日,振利公司又要将新疆大道公司告上中级法院。“我们告这一些企业侵权后,它们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专利无效的请求。但是大多数都被驳回,维持了我们专利的有效性。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官司绝大多数都是赢的。”黄振利告诉记者。

  然而,除了侵权以外,黄振利更为担心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会严重打击建筑外墙外保温这个新兴的环保行业。“盗版和仿冒没有研发成本,但是它们却会把产品做臭,行业信誉垮了以后却和它们无关,而真正推动行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企业却会受到严重的打击。”黄振利说。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会长涂逢祥曾指出,在外墙外保温技术发展过程中,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出现了不少粗制滥造的外保温企业。有些技术能力很差的企业以低价位抢占市场,它们的材料、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只能采取种种欺瞒手段哄骗用户,对外墙外保温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其工程质量当然是没有保证的。而某些房屋开发商则单纯以价格为衡量指标,来选择承包企业,其后果不仅工程寿命必然缩短,随后的维修、重建费用更会高得多,同时也会严重破坏外墙外保温技术的声誉。

  2006年11月22日,《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型外墙外保温系统》,即《外墙外保温系统》协会标准正式对外颁布并实施。这是我国建设系统内第一个将国内自主创新企业的专利技术写入标准的案例。

  参与编写《外墙外保温系统》协会标准的就是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黄振利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处于技术前沿的科研成果往往都申请了专利保护,这样,技术标准要想反映技术发展的新要求,就必然要包含相关专利技术的内容。因此,专利进入标准,就是最大范围、最快速度地推广先进技术。

  虽然振利公司先后参与了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协会标准、国家标准图集的编制,但是谈起这一个话题,黄振利一点也不轻松:“我们主编的胶粉聚苯颗粒行业标准发布之前,公司的利润率基本在30%左右;标准发布后,利润率逐渐下降到0.24%。”

  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传统上是互相排斥的。李明德和记者说,在市场条件下,有些专利不得以写入了技术标准,但专利写进标准并不全是好事。专利写入标准后,并不是说专利权就无效了,因此就非常有可能造成技术垄断。因此,他建议,对于专利写入标准的问题,要积极研究怎么样防止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由振利公司的现状显而易见,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也不太也许会出现真正的技术垄断。即便专利被写入标准,但由于执法不力等原因,企业的竞争优势不是被强化,反而在现实中遭到了打击。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教授级高工顾泰昌认为,标准慢慢的受到关注,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越来越密不可分。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标准都应该引入专利,所有的专利是不是都要放到标准里?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由于我国关于专利和标准关系的文件正在修改当中,新版尚未发布,因此专利应不应该放到标准里面来,尚需探讨。

  黄振利指出,我国对标准与专利的关系讨论近3年来有了很大变化,从“标准中不应含有专利”到“标准不拒绝专利”,这种认识虽说是一次质的飞跃,但其仅仅停留在讨论阶段。技术监督总局关于编制标准的导则早于2004年就已颁布实施,其中提到了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按理说这个标准编制导则的发布与实施,将对我国的创新能力有巨大的推动。不幸的是,时过3年,我国至今只发布了一份按标准导则编制的标准,从这个方面讲,也可以说目前的技术标准绝大多数为非标标准。

  优秀专利技术应当为社会大范围的应用,但推广之后,人们又开始担心,这些关键技术会不会造成垄断。有关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言论在媒体和网络上并不少见,然而细究起来,“过度”究竟表现在何处?

  黄振利认为,不仅我国,全世界也找不出来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案例。他说,人们通常提到的过度保护,如申请专利范围比较大,是不确切的。如果申请范围确实过大,那么可能不能获得专利的授权,专利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更不用说“过度”了;如果确实授权过宽,那是授权者的问题,需要社会去检验专利的有效性,这也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范畴。

  而李明德则表示,他不知道所谓的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到底是什么。他说,从法理上来讲,不存在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一系列平衡关系的产物,其制度内部各组成成分之间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存在过度保护的人,是不了解知识产权制度,没有真正理解专利的概念。

  从版权来讲,制度规定了适当保护和强制许可,这种制度设计就避免了过度保护和权力滥用。从专利来讲,如果一个专利授权过宽,有关人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这样授权过宽的专利有可能会被修改甚至失效,也防止了过度保护。再如,只有关键技术申请专利才有机会造成滥用,但是由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存在,又降低了过度保护的风险。

  “就中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水平,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过度二字无从谈起。中国的创新主体缺少的是被保护,得到的是被漠视。从某一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对专利权人的一种侵犯。”黄振利说,我们要制定正确的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我们缺失的是社会相关的法律保障,缺失的是对企业创新的维护。

  李明德认为,在中国,版权所有者、专利权人毕竟还是少数,他们从某一种意义上来说是弱者。在版权和商标的范畴内,其实不存在滥用问题,只有少部分关键技术专利有几率存在滥用现象。知识产权制度,不应该被神话,过分夸大它的作用,也不应该被指责过度保护了某些人的利益,而应当理性地看待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以及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

  就国内现在的状况来看,黄振利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创新的阻力在啥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提高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方面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公众应该干什么?法律缺失的是什么?这些仍然是要一直思考和实践的问题。这样一些问题不研究清楚,侵权的行为就还会发生,对专利权人的正当保护也就无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