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新!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发布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以下简称“两库”)建设,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编制了《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以下简称“1.0版国家两库框架体系”)。
“两库”是智能审核和监控的工作核心,其质量必然的联系到智能监管子系统应用成效。在国家医保信息化平台上线以前,各地自建的智能监控规则数量从几十条到几百条不等,知识数量从几万条到几百万条不等,繁简不一,部分地方存在“两库”权威性和实用性不足等问题,不利于智能审核和监控进一步发挥作用。
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要求,我们启动全国统一规范的“两库”建设。2022年3月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2〕12号,以下简称《“两库”管理办法》),明确了“两库”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建设程序及各级医保部门工作职责,为各地医保部门开展“两库”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在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形成初步“两库”框架内容的基础上,组织并且开展学术论证、业务论证、行业论证等多方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科学规范、全国统一的“两库”框架体系。
按照《“两库”管理办法》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两库”框架内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使用“两库”开展医保费用结算的支付审核、协议考核、核查稽核等业务管理活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从事医保行政执法的机构使用“两库”协助开展医保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活动;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应用“两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1.0版国家“两库”框架体系包括知识库框架、规则分类与释义、规则库框架等内容。知识库包括政策类、管理类、医疗类三类知识目录,包括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范、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医药学知识、管理规范等内容。规则库包括79条规则。79条规则按一级分类,分为政策类(30条)、管理类(28条)、医疗类(21条)。按二级分类,政策类分为药品政策限定类(12条)、医疗服务项目政策限定类(15条)、医用耗材政策限定类(3条);管理类分为信息数据监管类(8条)、药品监管类-管理要求(4条)、医用耗材监管类-管理要求(1条)、行为主体监管类(7条)、统计指标监测类(8条);医疗类分为药品合理使用类(12条)、医疗服务项目合理使用类(6条)、医用耗材合理使用类(3条)。
其中,涉及药品使用类的规则总体原则是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防止药品不合理使用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不必要的支付限定,将用药选择权、决策权还给临床医生,方便临床施治、维护用药公平。今后,将依据医保目录药品支付范围的调整,同时调整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权益。
国家层面加强规则制定规范和规则体系的管理,赋予各地医保部门充分的自主权限,在国家“两库”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地实际增补规则和知识,自主设定参数、指标、阈值、应用场景等。各地医保部门在国家规则框架之下,充分征求医药机构意见,结合地方医保政策实际、基金监管目标设定规则的参数、指标、阈值、应用场景等。在规则上线使用上,循序渐进,动态完善,确保有序平稳运行。在实际应用中,进一步检验规则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评估、调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行业学协会等依照国家政策、规范标准,积极提出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具有普适意义的知识信息或对应规则,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规定程序纳入“两库”范围。
《医师法》赋予医师诊疗自主权,应当充分尊重医生临床诊疗的自主权。“两库”建设中注重把握好遵循医学规律与适当合理干预的关系。“两库”规则包含政策类、管理类、医疗类规则。不同规则的运行逻辑、监管目标、效果强度不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诊疗行为,要加强监管和干预;对于涉及医疗合理类的规则,各地医保部门在论证和应用时要充分听取医药机构的意见建议。具体来看,79条规则中,违反政策限定类规则运行结果是“明确违规”,实现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自动拦截;违反合理使用类规则,运行结果多是“可疑”,需要充分听取医药机构申诉意见后确定是不是支付。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管理机制,制定疑点信息的处理程序,加强与医药机构沟通,处理好医药机构的申诉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的公告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以下简称“两库”)建设,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编制了《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以下简称“1.0版国家两库框架体系”)。1.0版国家两库框架体系经过学术论证、业务论证、行业论证等多方论证,按照《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2〕12号)要求,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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